來自: 政策法規處 時間: 2019-12-10 16:52
各市應急管理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省有關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根據《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規定,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自覺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這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底線思維,堅持標本兼治,堅持系統推進,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持續加大安全生產投入,不斷提高本質安全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山東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提供安全保障。
二、突出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的重點
(一)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讓每個員工都明白應該干什么。企業要建立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崗位、每個員工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制的內容要涵蓋責任人、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責任人要明確到每個崗位,明確到員工,人員有變化的要立即更新。要將企業風險辨識的結果納入責任制范圍,明確到每個員工;責任范圍要與每個員工的實際工作相適應,涵蓋每個風險點,不得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作為責任范圍的內容。企業生產車間、班組、一線從業人員等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要通俗易懂、便于操作。考核標準要與責任范圍相對應,要制定落實考核機制,確保員工的收入與考核掛鉤。
(二)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讓每個員工都明白不該干什么、該怎么干。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要覆蓋生產經營全過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標準規范的要求,未覆蓋的一律不得開工生產;要對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的變化,及時更新,每年一調整、三年一修訂。生產經營活動中遇到無操作規程的具體工作,一律不得作業,由技術、工藝、設備、生產、安全人員聯合制定作業規范并經分管生產的負責人審定后,方可作業。對存在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突出的從業人員要給予開除,并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發現一處、開除相關責任人,3年內不得錄用。
(三)認真抓好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提高企業員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的能力。高危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要依法依規持證上崗。要將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及其企業安全生產涉及的相關標準規范,納入企業三級培訓的內容,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學時及工作銜接點進行培訓,未經培訓不得上崗。實行培訓人員責任追究制,未按規定培訓且因此導致員工“三違”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凡未達到培訓要求安排上崗作業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新入職員工應經過實操培訓車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再進入生產崗位,一線從業人員每年應進入實操培訓車間復訓,提升員工操作技能。
(四)完善雙重預防體系,確保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上的缺陷得到及時有效治理。要健全制度、完善體系,嚴格落實,堅持全員、全崗位、全過程和與現有管理體系高度融合,確保風險管控全面覆蓋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對梳理出的安全責任逐一落實。要建立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員工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確保每個崗位、每個設備的隱患得到及時發現、及時治理。要按照治理目標、人員、經費、措施、時限五落實的要求,對發現的隱患進行治理。建立并落實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員工及時發現隱患、及時報告,防止養患成災。落實事故隱患統計分析制度,定期對事故隱患進行統計分析,分類治理,彌補管理上的缺陷,從“根”上杜絕事故隱患。
(五)強化應急管理,盡最大可能降低事故發生后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程度。企業要針對可能發生事故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高危和人員密集場所企業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預案演練,評估應急預案的實效性和操作性,及時進行修訂完善。高危和人員密集場所企業應當依法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適用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或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專職應急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企業要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三、明確督促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的措施
(一)明確監管職責,依法實施監管。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規定的職責、監管方式等要求,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要制定權責清單、實施清單,明確責任主體、具體實施計劃,確保責任明確。在行業監管、事故調查、工作調度等方面切實發揮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的作用,強化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專業監管要公正公平、突出專業化水平,積極開展第三方監管。要恪盡職守、敢抓敢管、監管下沉。改進安全監管工作作風和執法方式,通過暗訪暗查、約談曝光、專家會診、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二)逐企指導,幫助企業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組織專門力量,針對本行業、領域企業的實際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制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及隱患排查治理、培訓教育機制的標準文本,按照屬地管理、分級監管的原則,深入本行業、領域企業,指導企業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三項制度,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培訓教育機制。要明確時限,責令本行業、領域企業按時完善制度、明確落實機制;凡到期未整改的,一律移交執法機構依法處理。
(三)嚴格執法,依法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生產有關執法機構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分類制定執法檢查標準;按照屬地管理、分級監管的原則,細化監督計劃;按照時間服從質量的要求,逐個企業進行全面檢查。凡不具備《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一律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移交有權機關收回許可證;拒不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一律按規定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強制措施。要對查出的隱患逐條書面說明依據、整改要求、對應罰則,嚴格依法依規處罰。
四、建立事故責任追究四項制度
(一)建立事故發生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制度。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領域事故發生前追究刑事責任的刑罰適用,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各種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一是明確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涉罪有關問題。非法生產、銷售偽劣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煙花爆竹,可以依照刑法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6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行政許可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依照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二是明確非法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問題。對于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而從事經營(除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酸納、毒鼠硅、甘氟等五種禁用劇毒化學品之外)具有毒害性危險化學品的,依照刑法第125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或超出行政許可范圍,擅自從事除具有毒害性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許可失效后繼續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達到追訴標準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二)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刑事調查制度。有關部門按照《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和《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魯應急發〔2019〕43 號)等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 1 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傷、1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企業啟動刑事調查,構成犯罪的,將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或有關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依法從重處罰。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審申請,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按照“誰簽字、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采取審慎態度依法審查。
(三)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停產整頓制度。對發生死亡 1 人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進一步發生、無法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責令企業局部或全部暫時停產停業或停產停業整頓。停產整頓期滿后,企業提出申請,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單位組織專家驗收,確定隱患消除、達到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建設和施工。經停產整頓驗收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請屬地人民政府依法按程序予以關閉,屬地人民政府研究決定關閉企業后,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依法吊銷企業有關證照。
(四)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聯合懲戒制度。由應急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對發生死亡 1 人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開展聯合執法,實施聯合懲戒,讓企業付出的違法成本遠高于前期減少的安全投入。應急部門要在事故發生一周內召集聯席會議,啟動聯合執法程序。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開展聯合執法,對事故企業的各類證照、行政許可等手續的完備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對事故企業存在的證照不全、手續缺失、虛假證明、瞞報漏報、非法集融資、越界開采等違法違規行為,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依法處理。因發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主要負責人;對重大以上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連續發生死亡事故的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不能享受年終考核獎勵,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當年評先樹優活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應急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始終把督促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作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責任落實的重中之重、治本之策來抓,要定期分析和預判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強化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協調解決重點難點突出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推廣行業、領域內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的經驗做法,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提出解決監管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二)建立會商協同機制。各級應急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長效工作機制。加強日常工作溝通與協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重要問題,并以會議紀要等方式明確議定事項,定期聯合通報轄區內有關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移送、立案、公訴、裁判結果等方面的信息。
(三)強化法治宣傳。建立媒體曝光制度,聚焦安全生產突出問題和事故隱患,組織媒體跟隨明查暗訪、跟進整改督辦、跟蹤落實問效。建立安全生產人民監督員制度,鼓勵社會各界、人大政協、群眾團體、新聞媒體對重大安全風險隱患實施監督、提供線索。健全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制度,大幅提高獎勵金額,限期辦理安全生產違法違規問題的舉報投訴。加大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力度,在媒體、網站、新聞客戶端開設公益宣傳專欄,普及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法律法規知識。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12月8日。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山東省公安廳
2019 年12月9日